外壳设计定制之美的产品外观设计,让工业设计更加有魅力

发布时间:2021-03-22 作者:admin 0
  外壳设计定制之美的产品外观设计,让工业设计更加有魅力
 
 
 
  2行业产品外观设计 /产品产品外观设计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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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规定,“专利法中的外观产品外观设计是指基于外观,图案或产品组合以及颜色,形状和外观的组合在美学上令人愉悦且适合工业应用的新产品外观设计。图案。 '。

  根据上述《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中国的外观产品外观设计不仅需要新颖,而且还需要美观。
 
  外观产品外观设计的美观不容易掌握。不管一块产品外观设计看起来是否漂亮,由于不同的审美观,不同的教育背景,不同的爱好,甚至不同的个性和不同的时间,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结论。统一的美或永恒的美似乎很难找到。
 
  尽管如此,世界上许多国家还是将“美丽”作为外观产品外观设计的标准和条件。德国,日本和中国等国家/地区的法律均指定产品外观设计的外观必须美观。
 
  如日本《意匠法》所规定,本法中所称的“外观产品外观设计”是指形状,图案,颜色或物品组合通过视觉诱发美感的产品外观设计。 '
 
  德语出现产品外观设计中的格施马克(Geschmack)一词具有“审美”和“欣赏”的含义。
 
  尽管美国,英国和其他国家/地区未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产品外观设计的外观美观,但它们要求产品外观设计的外观应具有装饰性。此外,在其判例法中,在讨论产品外观设计的外观时,还讨论了“审美感”的问题。英国和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判例法也是它们的法律渊源,由判例法确定的原则也是这些国家的法律。从这个角度来看,“美学”还是产品外观设计在英国和美国等国出现的重要因素。
 
  既然“美学”是构成产品外观设计外观的元素之一,而这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外观非常重要,那么“美学”是什么?如何测量“美”?
 
  1.美容
 
  如上所述,“美学”是很难定义的。它很大程度上受人们的主观因素影响。由于生活背景,教育水平,文化和喜恶不同,每个人对美都有自己独特的见解。曾经有人试图调查不同国家和不同国家是否具有共同和客观的美丽。根据不同民族和不同国家的美容标准绘制了数百个“美女”肖像,因此,此“美女图片”中的每个美女都大不相同。要将数百种不同的特定美女归纳为统一的美容标准确实是很困难的。由于很难客观地找到美的标准,所以许多人主观地寻求美的标准。
 
  美国法院在涉及外观为产品外观设计的专利的案件中说,美丽是客观事物给人的印象。
 
  中国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员认为,能够为人们提供美丽就是“美丽”。
 
  一些学者认为,“美”是一种信息,它是通过人类的感官获得的,从而动员了美丽的心理学过程。一些学者进一步将此过程描述为一个模型,即注意力→联想→偏好→接受。
 
  当某些人无法肯定地定义“美丽”时,他们只是从消极的一面推断出“美丽”。他们说:“只要它不是非常丑陋,不违反社会的公共道德,并且可以被所有人接受,它就符合美丽的条件。 '
 
  上面提到的这些标准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如果以这种方式定义“美学”,将很难确定产品外观设计外观的优美程度。使用受个人背景限制的个人主观美来反映各种美学流派,显然不可能出现各种美学样式产品外观设计。难怪无论是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员还是法院的法官,在讨论外观产品外观设计的美学标准后,总是不得不说,在中国和美国,外观产品外观设计的要求非常低,或者他们应该简单地说产品外观设计的外观应进行检查。轻描淡写美丽的要求。
 
  “审美”是法律对产品外观设计外观的要求。降低该元素的标准或空度不利于准确地掌握法律,也不利于正确应用法律以确保产品外观设计专利外观的批准质量。
 
  那么,“美容”是什么?在外观上意味着产品外观设计?作者认为,外观产品外观设计中的“美”由两部分组成,一个是“美”,另一个是“感官”。它不仅指世界上各种客观美,还指人们心中无限丰富的主观美。
 
  美的归纳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我国著名的美学大师朱光潜先生认为,科学地掌握世界和艺术地掌握世界是美学的客观和主观方面。他举了一个例子:知道“花是美丽的”和知道“花是红色的”有本质的区别:在反映外部世界的过程中,科学在主观条件下不起作用,或者只起很小的作用。角色基本上是客观的;在反映外部世界的过程中,主观条件起着很大甚至决定性的作用。它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
 
  客观世界具有无限丰富的美,人们的主观性也具有无限丰富的内在情感。由于审美感觉在反映客观事物的过程中起着主要作用,因此研究千差万别的主观条件并找出其普遍规律是澄清审美感觉的方法。
 
  首先,美与自然美是不一样的。自然界的美丽和丑陋不一定与内心的美丽和丑陋有关。奶油保姆和丑陋的明星都受欢迎。自然界中的美丽和丑陋可能在主观上是美丽的,所以美丽的感觉不仅限于具有自然美丽条件的事物。美的范围比自然美要广泛得多。其次,由于美并不等同于自然美,它是一个更普遍的美概念,它带给人们的心理感受并不一定是美丽,愉悦和放松的,而诸如紧张,兴奋甚至恐慌之类的心理感受也应如此。是。美容范围。
 
  例如,电影中描绘的杀人和血腥场面并不能唤起观众的愉悦心情,但却可以唤起观众不同的心理感受。因此它们也是一种美,一种电影艺术的美。
 
  另一个例子是毕加索的抽象画。鼻子不像鼻子,眼睛也不像眼睛。它不能吸引人们美丽而快乐的心情,但是却可以使人们感到烦躁和离奇的心理感受。从美学的角度来看,这也是一种美。
 
  美与美是如此丰富,复杂和矛盾,它们之间的普通法则是什么?作者真诚地认为,他们的习惯法是不同的,这是与前任的距离和距离感。
 
  美丽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婴儿出生后,由于建立了对外界事物的基本感知,因此感觉到的一切事物都是新颖的,并且会唤起其心理美感。因为他所看到的与他内心的空白世界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而这种差距产生了他的内在美。
 
  随着知识的日益丰富,平凡的事物不再能引起人们的注意,而曾经唤起它的美丽的事物不再能够赋予它曾经拥有的相同的美丽和享受。这是因为平凡与它没有距离。没有距离,美感就消失了。这并不是说某件事物客观上是不美观的,而是尽管它客观上是美丽的(按照普通百姓对美的定义),但它再也不能唤起人们对美的心理感受。
 
  人们对美的追求就是寻找事物的鸿沟,区别于鸿沟,从鸿沟中获得心理体验,产生美好的遐想,美好的希望和美好的享受。
 
  距离产生美丽!如果您用“距离产生美”来观察美国法官的上述观点(美是客观事物对人的印象),那么中国知识产权局审查员的观点(可以给人们美的享受是一种美感),学者们通过美的产生过程来定义美的观点(注意力→联想→偏好→接受),就可以发现所有美的共性,找到美的统一标准。
 
  专利法对外观美感产品外观设计的要求是对外观美感产品外观设计的要求。外观距离产品外观设计是指新外观产品外观设计与申请日之前的外观产品外观设计之间的差异,该差异足够大以至于让人产生移动和触摸的感觉。
 
  这个距离要求有点像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要求。英文中的创造力一词是“创造力的步骤”。什么是“步骤”? “一步”意味着迈出一大步。与现有技术相比,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之间应有一定距离。新外观产品外观设计也应该比以前的产品外观设计迈出一大步。有一段距离可以产生美丽。
 
  二,衡量美女的标准
 
  过去,由于无法建立统一的美感标准,因此几乎不可能使用美感来测量产品外观设计的外观。迄今为止,中国知识产权局和法院尚未拒绝任何外观为产品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也没有对任何外观为产品外观设计的专利作出回应,以应对这种情况。
 
  如果距离是美丽的标准,那么上述问题就可以很好地解决。
 
  距离是所有美丽的基本条件。它可以总结各种美学流派和风格。
 
  以距离为美的标准可以在许多不同的美学观点中找到一个很好的共同点。
 
  过去,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产品外观设计外观的美感是审查员和法官面临的最复杂,最困难的问题。在考虑美学时,要考虑许多因素,包括功能美,科学美,精神美,艺术美,物质美和工艺,可以说是各种美的集合。 '复杂且难以掌握。
 
  以距离为美的标准可以提供一个可以针对产品外观设计审查外观进行操作的单一标度,而不必考虑太多其他因素,从而使对产品外观设计外观的审查变得简单而可行。
 
  在中国知识产权局培训中心编写的培训材料中,谈到外观美感产品外观设计时,提到由于美学因人而异,审查员无法根据自己的喜好判断美与丑。他们应该站在“公众”的角度,以集体讨论的方式来判断。从表面上看,这样的规定可以避免个人审美观念对案件的影响。但是实际上这是行不通的。
 
  首先,“公众”的看法是什么?这个“普通公众”不可能是实际抽样调查的结果,审查员或法官不可能对每种情况进行抽样调查。它只能是抽象的“公众”。谁将抽象这个假想的“公众”?它只能是特定的审查员或法官。当特定的审查员或法官在没有客观标准的情况下想象“普通大众”的观点时,他根本无法摆脱个人美学。审查员或法官将或多或少将个人美学视为“一般公众”的美学,以判断外观为产品外观设计的美观。
 
  其次,我们认识到个人美学因人而异,十个人可能有十种不同的见解。当“大众”作为具有不同美学的个人聚集在一起时,会不会有一个统一的美学?如果是这样,社会上大多数人会追求相同的美,追求相同的服装,相同的外观产品外观设计产品吗?如果是这样,世界将变得非常单调,而出现产品外观设计法则所鼓励的创新目的将被击败。显然,在现实世界中并非如此。面对令人眼花of乱的新奇特产品,普通大众的选择也具有个性化和多样化。他们很少都喜欢产品外观设计产品的相同外观。
 
  因此,从“公众”的角度来判断美学是一种从理论到实践都行不通的方法。
 
  如果以距离为标准,那么考官或法官可以凭自己的专业知识做出判断,而无需从“普通大众”的角度借用。
 
  过去,在审查外观产品外观设计的美观时,使用了主观判断标准。美与不美是建立在主观感受的基础上的。如果距离是美的标准,则检查者可以找出它们之间的差异(距离),并查看差异有多大。为了确定比较的外观产品外观设计是否符合客观标准的审美要求。
 
  目前,中文外观产品外观设计审查仅审查新颖性,因此授权外观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的质量不高。有鉴于此,许多审查员,法官和学者都要求对专利法进行进一步修改,并增加了对外观产品外观设计的创造力的要求。如果距离是美的标准,我认为它可以弥补目前每个人都认为的专利法的缺陷。专利法对外观产品外观设计的美学要求是对外观产品外观设计的创造力的要求。
 
  美学是专利法对外观产品外观设计的基本要求。最近,它已在无效程序和法院行政确认诉讼中频繁提出,并且理论界也在对此进行讨论。因此,阐明产品外观设计外观的美,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以上只是作者的一些个人观点,绝对是不正确的。我只想提出一些建议,并希望我的同事批评和纠正我。